《陝西省臨時救助辦法(暫行)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社會救助體係,根據國家民政部《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製度的通知》精神,結合我省實際,特製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因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臨時性、突發性困難的家庭,給予非定期、非定量生活救助的製度。
第三條 臨時救助應堅持以下原則:
(一)保障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;
(二)救急救難、及時有效;
(三)公開、公平、公正;
(四)一事一議、分類施救;
(五)與其他各項社會救助製度銜接配套。
第二章 對象與範圍
第四條 臨時救助的對象:
(一)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製度覆蓋範圍之外,由於突發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低收入家庭,重點是低保邊緣家庭;
(二)雖然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救助製度覆蓋範圍,但由於突發事件造成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;
(三)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鄉困難家庭;
第五條 臨時救助範圍:
(一) 家庭成員中有患危重疾病,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、醫療救助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,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,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;
(二) 家庭成員中有遭遇車禍、溺水、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,在扣除各種賠償、保險、救助等資金後,個人負擔仍然較重,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;
(三) 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,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,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;
(四) 高中階段貧困家庭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後,仍然無力支付教育費用,或被國家認可的全日製院校正式錄取的應屆大學生,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的;
(五) 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後,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城鄉低收入家庭。
第三章 救助標準
第六條 一年內同一事由申請臨時救助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;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對象以相同事由申請臨時救助,救助金額原則上相同,並且視情況比照其他救助標準。
臨時救助具體金額由縣級人民政府製定並公布實施。
第四章 臨時救助程序
第七條 臨時救助以家庭為單位,由戶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員、村(社區居)民委員會,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(街道辦事處)提出書麵申請,填寫《臨時救助申請表》,並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居民身份證、暫住證(居住證)、戶口簿(戶籍證明);
(二)收入證明;
(三)突發事件的相關材料;
(四)市、縣(市、區)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。
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(街道辦事處)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後,將基本情況錄入社會救助動態監控係統。入戶調查、鄰裏走訪,並組織評議小組對申請家庭進行評議。公示申請家庭情況及申請事由。公示期滿,鄉鎮人民政府(街道辦事處)簽署意見並將材料報縣民政局審批。縣級民政部門給予批複。符合條件的家庭攜帶有效證件到指定金融機構領取救助資金;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家庭,縣級民政部門予以書麵回複。
對於緊急情況,應先救助,後補齊手續,確保其基本生活。
第五章 資金籌集、使用與管理
第九條 市縣可在城鄉低保應保盡保的前提下,在低保專戶中比照本級低保資金列支數的10%留出資金;市縣財政也可根據實際單獨列支資金。
第十條 省級依據各地財政困難程度、工作實績等因素對市縣予以補助。
第十一條 臨時救助資金專賬管理,專款專用,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使用。
第十二條 縣級民政部門建立健全臨時救助檔案、資金賬目管理和社會救助信息化管理製度。
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
第十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公開臨時救助政策及申請審批程序,設立監督電話,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。
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,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及處罰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十五條 對采取虛報、隱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金的,追回救助資金;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、重大事故災難、公共衛生事件、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救助的,不適用本辦法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。